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被申请人还款30万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男,1973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何某,男,1977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XX村X组。
201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9万元整。被申请人何某答应年后归还并承诺按月息3分计付申请人借款利息。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过了六个月后却分文未付,口头承诺的每月利息也分文未付。到了2016年9月29日,在申请人多次催促和追讨下,被申请人自愿用其妻子李某名下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作为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签字生效后,被申请人李某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申请人办理上述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书的相关过户手续。进而导致该《协议书》无法履行。经申请人查询。上述涉案房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已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9万元及逾期银行利息。
2、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2000元整。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实际应偿还的借款有多少?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仲裁委在接到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作出(2018)深仲调字第647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根据申请人依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及逾期付款银行利息。
二、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反复协商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以借款本金、利息、仲裁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了结本案。而不再以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了结本案。
三、在本调解协议签定之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再付第二笔人民币100,000元整,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第三笔人民币100,000元整。
四、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的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付款银行利息向二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承担本次仲裁费、律师费。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借款后,无力偿还借款,遂双方协商以李某名下的房屋折价抵偿,后双方就还款问题产生争议。多次讨要借款无果后,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977档案编写】